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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降低本市非居民用水成本的政策问答
作者:bgs03 时间:2022-07-08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的通知》(沪府规﹝2022﹞5号)中第7条政策明确“对非居民用户给予3个月应缴水费(含污水处理费)10%的财政补贴,对受疫情影响期间未能及时缴费的非居民用户,不停水,免除欠费违约金。对非居民用户免收2022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 问 该政策中提到“对非居民用户给予3个月应缴水费(含污水处理费)10%的财政补贴”,非居民用户是指哪些用户?对哪3个月的应缴水费给予财政补贴? 答 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阶段性降低我市非居民用户用水用电用气成本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复市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22﹞23号),通知中明确对我市非居民用水户2022年6-8月用水费用给予10%的财政补贴,非居民用户(含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阶段性降低10%,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除外。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收费标准阶段性降低10%后上缴市、区国库。 由于存在抄表日可能不是每月1日的情况,若有部分用户收到的该三个月的水费账单周期不是6-8月自然月起止日的,则以收到的账单周期为补贴区间。 问 该政策惠及的非居民用户应如何申请水费10%的财政补贴?需要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吗? 答 执行非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免申即享该政策,无需向供水企业申请,也无需办理其他手续。供水企业在向相关非居民用户计收6-8月的水费时,直接按原账单水费的90%结算,用户可以在6-8月的水费账单上查询原账单金额、补贴金额和实际需支付金额。 缴纳的污水处理费执行非居民单价的自备水源用户也免申即享该政策,无需提交材料申请。相关水务部门在向自备水源用户开具6-8月应缴纳污水处理费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时,征收标准直接阶段性降低10%。 问 我们不直接向供水企业缴纳水费,是否也能享受该补贴政策?如何保证我们这类终端用户能够享受该政策? 答 这种情况也享受该补贴政策。涉及自来水存在非直供情况的,相关水务部门已要求各供水企业告知总表用户将该政策及时传导到终端用户,总表用户应将政策红利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切实减轻用户的水费负担。市场监管部门将对此次本市阶段性降低用水成本的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问 政策中还提到“对受疫情影响期间未能及时缴费的非居民用户不停水,免除欠费违约金”,受疫情影响期间是指哪段时间? 答 2022年3-5月期间,未能及时缴纳已出账单水费的非居民用户,欠费不停供,免除欠费违约金,该期间污水处理费的欠费不作为逾期缴纳,不处以罚款。6月开始应正常缴纳水费。 此外,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内可向供水企业申请缓缴水费,缓缴期限至2022年底,缓缴期间用水欠费不停供,免除欠费违约金。各供水企业将开通网上办理、一口受理等方式,受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缓缴申请。各供水企业将在其网站、服务app或微信公众号等公开缓缴申请的具体操作方式。 问 自备水源用户中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申请缓缴污水处理费? 答 自备水源用户中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内也可向相关水务部门申请缓缴污水处理费,缓缴期限至2022年底,该期间污水处理费的欠费不作为逾期缴纳情况,不处以罚款。 问 如何认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答 小微企业库的入库标准为《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统计上中大小微型企业划分方法(2017)》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可通过“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xwqy.gsxt.gov.cn)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进行小微企业名录的查询。个体工商户是指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 问 政策中提到的“对非居民用户免收2022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若某非居民用户发生了超定额用水,需要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以享受该政策吗? 答 “对非居民用户免收2022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属于免申即享政策,如非居民用户发生超定额用水,不需要提交申请材料,即可享受该政策。 问 2022年以前超定额累进加价未缴水费是否还需缴纳? 答 此次免收政策覆盖年限为2022年全年,2022年前应缴未缴的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仍需缴纳。 问 相关水务部门下达的2022年度的非居民用户自来水定额(计划)水量指标通知书是否仍旧有效? 答 相关水务部门下达的2022年度的非居民用户自来水定额(计划)水量指标通知书仍旧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水务部门将继续加强用水计划、定额管理,按照月度、季度做好水量核算,主动告知非居民用户水量超用情况。 问 如果对该政策还存在疑问,可以向谁咨询? 答 可拨打金水热线:5731747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