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城市供用水合同
时间:2012-07-11
城市供用水合同
(民 用)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供水人:
用水人: 身份证号码:
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在水的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力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水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水地址、用水性质和水表安装地点
(一)用水地址为 。
(二)用水性质系居民生活用水。
第二条 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
(二)供水人保证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供水人保证在计费总水表处的水压大于等于0.16兆帕;以户表方式计费的,保证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的水压大于等于0.12兆帕;供水人管理到户表的,保证水表出口处的水压符合规定的要求。
因非供水人所属供水设备引起的水量、水质、水压问题除外。
第三条 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
(一) 用水计量
用水计量器具为: 计量表;供水人安装时应登记造册。供、用水双方按照登记时计费水表的计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
结算用计量表须经本市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定。
(二)供水价格:供水人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供水价格标准收取水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规定执行。
(三)水费结算方式
1、供水人按照规定周期抄验水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在水费帐单注明的缴费截至期前缴清水费。
2、水费结算采取 方式。
第四条 供、用水设施维护管理
供、用水设施维护管理以产权为分界点。
(水表、阀门及水表接口由供水人维护管理)
第五条 供水人的权力和义务
(一)监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性质用水。
(二)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收取水费滞纳金。
(三)用水人提出水表计量不准,供水人负责复验和校验,经复验和校验水表为正常的,由用水人承担复验和校验费用。对因自然原因造成的表停、表坏,供水人应当无偿更换,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3个月平均用水量(以下简称正常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供水人由于抄错表、计费水表计量不准等原因多收水费的,应当退还用水人3个月多收的水费;少收水费的,应当补收用水人1个月少交的水费。
(四)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水质不间断供水。对有计划的检修、维护及新管并网作业施工造成停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人或者用水人所在的物业管理组织、居委会。因不可抗力事件或者供水设施抢修等原因,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水压的,供水人应当在抢修的同时以适当的方式通知用户;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人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四)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实行24小时受理用水人的报修。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时,供水人应当及时进入现场抢修。
(五)如供水人需要变更抄验水表和收费周期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用水人,但特殊情况除外。
第六条 用水人的权力和义务
(一)监督供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水压、水质向用水人供水。
(二)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周期检定。
(三)有权向供水人提出计费水表复核和校验。
(四)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
(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供水人交水费,有权要求供水人出示合法凭证。
(六)保证计费水表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验表或者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不擅自移动、启封水表。用水人人为损坏设施的,应当承担供水人维修的费用。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 供水人的违约责任
1、供水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向用水人供水的,应当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间正常用水量水费50%的违约金。
2、由于供水人责任事故造成的停水、水压降低、水质事故,给用水人造成直接损失的,供水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供水人已经支付的违约金,应当扣除。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用水人受到损失的,供水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 用水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水人未按期交纳水费的,应及时补交水费,还应当按日支付3‰滞纳金。超过规定交费日期三个月的、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纳水费及滞纳金的,供水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权停止供水。当用水人于半年之内交齐水费和滞纳金的,供水人于48 小时内恢复供水。中止供水超过半年,用水人要求复装的,除交齐欠费外,须重新办理新装手续,并支付供水设施复装工料费。
2、用水人私自改变用水性质或者改变用水地点,未到供水人处办理变更手续的,用水人除补交水价差价的水费外,还应当支付水费50%的违约金。
3、用水人擅自移动或者启封水表的,应当恢复原状,并支付水费50%的违约金。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 5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时,供用水双方对本合同的履行无异议的,本合同有效期限自动顺延5年。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供水人: 用水人:
(盖章): (盖章):
